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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扶植部令第151号颁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办理,完美房地产代价评估轨制和房地产代价评估职员资历认证轨制,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举动,保护大众长处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诲和监视办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由过程天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历测验或资历认定、资历互认,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历(如下简称执业资历),并依照本法子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如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勾当的职员。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履行注册执业办理轨制。 
 
获得执业资历的职员,颠末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对天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勾当施行同一监视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勾当施行监视办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勾当施行监视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理当增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办理。 
 
鼓动勉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加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前提为: 
 
(一)获得执业资历; 
 
(二)到达继续教诲及格尺度; 
 
(三)受聘于具备天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不予注册的情景。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理当向聘任单元或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终了,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定见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理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议。 
 
对申请变动注册、持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终了,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定见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理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动、持续注册,渐渐履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用期为3年。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理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历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任单元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获得执业资历跨越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理当供给到达继续教诲及格尺度的证实质料; 
 
(五)聘任单元拜托人材办事中间托管人事档案的证实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分颁布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职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用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理当在注册有用期满30日前,依照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步伐申请持续注册;持续注册的,注册有用期为3年。 
 
持续注册必要提交以下质料: 
 
(一)持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任单元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用期内到达继续教诲及格尺度的证实质料。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动执业单元,理当与原聘任单元消除劳动合同,并按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步伐打点变动注册手续,变动注册后持续原注册有用期。 
 
变动注册必要提交以下质料: 
 
(一)变动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任单元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任单元消除劳动合同的证实文件; 
 
(四)聘任单元拜托人材办事中间托管人事档案的证实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分颁布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职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获得执业资历的职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理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天资或分支机构存案的同时,打点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彻底民事举动能力的; 
 
(二)刑事惩罚还没有履行终了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干营业勾当受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划定之外缘由受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撤消注册证书,自被惩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坑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获准的房地娛樂城,产估价师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事员的; 
 
(九)春秋跨越65周岁的; 
 
(十)法令、行政律例划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景。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任单元停业的; 
 
(二)聘任单元被撤消业务执照的; 
 
(三)聘任单元被撤消或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天资证书的; 
 
(四)已与聘任单元消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任的; 
 
(五)注册有用期满且未持续注册的; 
 
(六)春秋跨越65周岁的; 
 
(七)灭亡或不具备彻底民事举动能力的; 
 
(八)其他致使注册失效的情景。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理当实时向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提出刊出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理当打点刊出手续,通知布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法子第十五条所列情景产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三)依法被撤消注册证书的; 
 
(四)遭到刑事惩罚的; 
 
(五)法令、律例划定理当刊出注册的其他情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有关单元和小我有权向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实时陈述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 
 
第十七条  被刊出注册者或不予注册者,在具有注册前提后,可以依照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步伐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理当在公家媒体上声明后,依照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步伐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获得执业资历的职员,理当受聘于一个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天资的单元,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勾当。 
 
第二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天下范畴内展开与其聘任单元营业范畴符合的房地产估价勾当。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勾当,由聘任单元接管拜托并同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房地产估价进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丧失,聘任单元依法理当承当补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错误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注册有用期内理当到达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划定的继续教诲请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有用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诲到达及格尺度的,颁布继续教诲及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掮客人学会卖力组织。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力: 
 
(一)利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划定范畴内履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干营业; 
 
(三)签订房地产估价陈述; 
 
(四)倡议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利用優生,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勾当举行诠释和辩解; 
 
(七)加入继续教诲; 
 
(八)得到响应的劳动报答; 
 
(九)对加害本人权力的举动举行申说。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理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照法令、律例、行业办理划定和职业品德规范; 
 
(二)履行房地产估价技能规范和尺度; 
 
(三)包管估价成果的客观公道,并承当响应责任; 
 
(四)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机密和别人的贸易、技能机密; 
 
(五)与当事人有厉害瓜葛的,理当自动躲避; 
 
(六)接管继续教诲,尽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办理机构完成相干事情。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以下举动: 
 
(一)不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进程中,索贿、纳贿或谋取合同商定用度外的其他长处; 
 
(三)在执业进程中施行贸易行贿; 
 
(四)签订有子虚记录、误导性报告或重大漏掉的估价陈述; 
 
(五)在估价陈述中隐瞒或曲解究竟; 
 
(六)容许别人以本身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营业; 
 
(七)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小我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营业;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不法让渡注册证书; 
 
(十)超越聘任单元营业范畴从事房地产估价勾当; 
 
(十一)紧张侵害别人长处、光荣的举动; 
 
(十二)法令、律例制止的其他举动。 
 
第四章  监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按照有关法令、律例和本法子的划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诲环境施行监视查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理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 
 
省、自治区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诉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诉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实行监视查抄职责时,有权采纳以下办法: 
 
(一)请求被查抄职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请求被查抄职员地点聘任单元供给有关职员签订的估价陈述及相干营业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扣问签订估价陈述的职员; 
 
(四)改正违背有关法令、律例和本法子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尺度的举动。 
 
第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勾当的,违法举动产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理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究竟、处置成果告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依法需撤消注册的,理当将违法究竟、处置建议及有关质料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根据权柄或按照厉害瓜葛人的哀求,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构造事情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作出准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允许的; 
 
(二)超出法定权柄作出准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允许的; 
 
(三)违背法定步伐作出准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允许的; 
 
(四)对不合适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作出准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允许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景。 
 
申请人以坑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允许的,理当予以撤消。 
 
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任单元理当依照请求,向注册构造供给真实、正确、完备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誉档案理当包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根基环境、事迹、杰出举动、不良举动等内容。违法违规举动、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惩罚等环境应看成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举动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环境或供给子虚质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允许,并赐与告诫,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  聘任单元为申请人供给子虚注册质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赐与告诫,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坑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获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处以罚款,此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孕婦照,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且不跨越3万元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未经注册,私行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勾当的,所签订的估价陈述无效,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赐与告诫,责令遏制违法勾当,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造成丧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未打点变动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可处以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法子第二十六条举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赐与告诫,责令其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且不跨越3万元的罚款;造成丧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任单元未依照请求供给房地产估价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过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依法赐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任单元行政惩罚的,理当将行政惩罚决议和赐与行政惩罚的究竟、来由和根据,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存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理事情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构造或监察构造责令更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对不合适本法子划定前提的申请人准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合适本法子划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许注册决议的; 
 
(三)对合适法定前提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按期限内初审终了的; 
 
(四)操纵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财物或其他益处的; 
 
(五)不依法实除腳臭肥皂,行监视办理职责或监视不力,造成紧张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讲授、钻研的职员获得执业资历的,经地点单元赞成,可以参照本法子注册,但不得担当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履行合股人。 
 
第四十三条  本法子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1998年8月20日公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理法子》(扶植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公布的《扶植部关于点窜〈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理法子〉的决议》(扶植部令第100号)同时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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